中韩FTA原产地证的定义及填制说明
什么是中韩FTA原产地证?
即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FTA)优惠原产地证书,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Korea FTA,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那时开始中国出口到韩国的货物提供中韩FTA证书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经过三轮降税,不少企业因此受益,我们要利用好这一“纸黄金”。下面对其填制说明作一个概述,更多详情可以了解中韩自由贸易协定FTA原产地证书填制有什么要求及标准?样本说明:
第 1 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 2 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 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 权机构”(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第 3 栏: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 4 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 5 栏:备注栏。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 6 栏:填写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第 7 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 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
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 )”。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 N/M)。
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 )”。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 N/M)。
第 8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 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 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 9 栏:对应第 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 10 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 10 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证标准: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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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第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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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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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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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 WP |
|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
P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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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货物适用 第3.3 条(特定货物处理 )的规定。 | OP |
第 11 栏:对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
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 反映数量。
第 12 栏:应填写第8栏中货物所对应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 13 栏: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 14 栏: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上图为中韩FTA原产地证样本